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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投资者适当性知识

2017/09/11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 17924 分享

金融知识普及月

              ——投资者适当性知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12月发布,于201771日正式实施。

适当性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制度要解决的是不匹配的产品不能主动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的问题,而非不合适的投资者不能买的问题。也就是说,适当性制度是向金融机构提出的要求,目的是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使得投资者能够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而非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限制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自由。

一、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审慎决定参与交易。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二)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营机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三)遵守“买者自负”原则。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和相关投资风险。

(四)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二、信息变化可能会影响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普通投资者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产品或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影响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主动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适当性匹配意见。若调整后适当性匹配意见由匹配变为不匹配,且投资者继续坚持持有或购买原风险等级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投资者拒绝签署的,经营机构可不再继续为该投资者提供新服务,但不关停原有服务。

 

  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适当性义务上的区别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经营机构对其履行不同的适当性义务。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所有产品,不需要进行适当性匹配,因此也无需填写问卷。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双录)、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销售高风险产品)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转化的程序依据《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三、十四条办理。

 

  四、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和C1类的其他投资者的区别

作为投资者“底线”要求,《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设定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标准。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种类型的投资者由于风险承受能力很低,在问卷评估时经营机构应综合考虑,原则上不应评为C2及以上类别。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能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不能跨级购买或接受其他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而C1类的其它投资者,尽管风险承受能力也比较低,但如果主动要求,可以在履行了适当性程序之后,购买高级别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