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了顺利推进我所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上市相关工作,加强投资者培育,我所将开展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希望会员和客户积极参与,通过仿真交易活动正确认识指数期货,增强指数期货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将于2014年5月19日开始。仿真交易的开盘、收盘时间分别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15。
二、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仿真交易的合约基准价将于2014年5月16日收市后在仿真交易活动网站公布,用于确定上市首日涨跌停板。
三、我所已开通仿真交易活动网站,并于2014年5月16日开通客户仿真交易开户功能,有关仿真交易的信息和本文附件可在该网站下载。(电信:http://124.74.244.154 联通:http://220.248.39.154)
四、客户通过因特网参与仿真交易,仿真交易规则见附件,仿真交易用户手册见活动网站。
五、客户需通过因特网进行仿真交易的开户,获取密码和下载客户交易软件后即可登录至仿真交易系统参与仿真交易,详见活动网站。
六、仿真交易期间本所提供咨询服务电话:
贾佩山,技术中心,021-68400023,
jia.ps@shfe.com.cn
朱洪海,推进衍生品创新工作办公室,021-20616086,
zhu.honghai@shfe.com.cn
肖 坤,推进衍生品创新工作办公室,021-20616569,
xiao.kun@shfe.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仿真交易活动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4年5月16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4年5月16日印发
打字:罗琼 校对:朱洪海 共印220份
附件
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仿真交易活动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仿真交易期间的交易行为,保障仿真活动的顺利开展,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学习、交流、切磋、竞争的平台,特制定本活动细则。
第二条 本次仿真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模拟投资演练与市场培训为主,不涉及实质金钱买卖及投资。
第三条 本活动细则仅适用于此次仿真交易,所有参与者应当遵守本活动细则。
二、报名与开户
第四条 本次仿真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需通过互联网开户。开户成功后可以获得仿真交易账户和密码。
第五条 仿真交易账户初始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的仿真交易账户用于记载参与者的资金余额,期货品种、持仓合约数量、保证金数额和开仓、平仓等情况。
第六条 仿真交易系统应随时向参与者提供“买卖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期货品种、持仓合约数量,保证金数额和开仓、平仓等情况,供参与者查询。
三、交易品种及合约交易细则
第七条 交易品种: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以及铜、铝、铅、锌四个成分商品期货。
第八条:合约细则(仿真合约的参数与本所上市品种参数无关。合约交割月份为2014年6月及之后月份)。
(一)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仿真合约如下:
合约标的 |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期货价格指数 |
合约乘数 |
每点10元 |
报价单位 |
指数点 |
最小变动价位 |
0.2点 |
合约月份 |
当月、次月、第三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15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3%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4%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到期月份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春节所在月份可根据国家规定的放假安排进行调整) |
交割日期 |
同最后交易日 |
交割方式 |
现金交割 |
交易代码 |
IM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二)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仿真交易保证金收取方案如下:
交易保证金为6%。仿真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交易保证金水平的调整。
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之间的基差若连续若干个交易日出现过大现象,根据市场情况,可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三)上期有色指数期货合约的限仓规定如下:
非期货公司会员与客户在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不超过4万手(单边计算)。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大于或等于200万手(双边计算)时,期货公司会员占该合约持仓量的比例不超过25%(单边计算)。
(四)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的涨跌停板为5%。仿真交易开始当日涨跌停板为10%。
(五)上期有色金属指数期货的交易手续费为万分之零点三。
第九条 仿真合约到期结算方式以该合约最后交易日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结算。
第十条 每位仿真交易客户初始账户资金为1000万元,中间不得增加。当账户资金余额不足0时,不准新开仓。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仿真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实施的相应的监管与风控措施。
第十二条 本活动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活动细则自2014年5月19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