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20〕303号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市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国债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2.《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货业务细则》修正案
及修订稿
3.《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修正案及修订稿
4.《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业务细则》修正案及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