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20〕583号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产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自豆粕2112合约起施行。
自2021年12月1日起,我所将按照新交割质量标准办理标准仓单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修正案.docx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修订稿.docx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修正案.docx
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