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期货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别是净资本的影响。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违法违规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三方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书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期货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相关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经XX公司XX董事会X年X月XX会议批准,公司聘任XX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XX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XX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应披露子公司、分公司和营业部的数量、分布、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年末数、年(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率、固定资本比率、经调整净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手续费收入、代理交易金额、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支出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与实收资本(股本)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支出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净资产与实收资本(股本)的比率=净资产/实收资本(股本)×100%
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营业支出率=营业支出/营业收入×100%
(二)公司在计算上述各项指标时,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
(三)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年(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四)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实收资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实收资本(股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股东的名称、出资金额及百分比、年度内持有股份变动的情况、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日期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和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六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本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经纪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经纪业务做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其经纪业务的行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包括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经纪业务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资产主要项目、股东权益、营业支出主要项目、营业利润、净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等比上年同期或年初数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负债、账外资产和账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公司应简要分析本期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
第四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做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投资、现金资产管理等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收益确定方式、双方约定的投资方式以及当年实际收益(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披露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抵押、质押等)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应分审计费用和咨询费用等项分别披露。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该年度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五十二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对本期发生变化较大的项目应做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期货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条 除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报告使用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开始任职时间;在报告期内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及下属各营业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六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自有银行存款、期货保证金存款、应收货币保证金、应收质押保证金、其他应收款项、坏帐准备、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总额、应付货币保证金、应付质押保证金、其他应付款项、流动负债合计、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风险准备金、未分配利润、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财务指标和业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一)财务状况指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率、固定资本比率、经调整净资本。
(二)经营成果指标:代理交易金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支出率。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他相关信息:许可证号、注册资本、净资产、质押品质押时市值、质押保证金额、质押品期末市值。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计算上述各项指标时,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实收资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实收资本(股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法人治理制度、结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有效性做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七十条 公司应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保证金的封闭运行、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金或为客户融资的问题,并对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概要说明。
第七十一条 因会计政策变动、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因素导致披露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受到重大影响的,应概要说明。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及以前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抵押、质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0〕3号)、《证监会关于对<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同时废止。